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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
             
            發布時間:2021.08.12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
             

            員工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

                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企業的商業秘密在它的生產經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取得競爭優勢的關鍵所在。現實中,一些企業關鍵部門的員工離職時帶走了客戶名單,后期也讓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那對于離職員工帶走的企業的客戶名單,構成侵犯公司商業秘密嗎?公司能因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讓我們結合最高院典型案,來進一步了解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甲公司主營氨基酸、多肽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其十余年的經營活動中投入大量成本整理形成了客戶名單。2009年,甲公司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指派其負責國際市場開發,并明確約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兩年內,朱某不得擅自公開、轉讓或使用甲公司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甲公司業務相近或構成競爭關系的工作,且與朱某約定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后雙方未再續簽勞動合同,20132月,朱某從甲公司處離職。

                20133月朱某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后通過電子郵件,向原單位甲公司的多家客戶單位的業務負責人提供相關產品的訂貨信息,且達成一筆交易。甲公司認為朱某及乙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業秘密而訴至法院。

                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朱某和乙公司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侵害了甲公司商業秘密?

            案情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本案中,首先,與原告存在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名單,包括名稱、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是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價值性;其次,甲公司與朱某簽署的《勞動合同》及《技術及商業保密條例》明確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系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內容,朱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對甲公司的客戶名單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且與朱某約定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足以認定甲公司為防止商業秘密信息泄露,就涉案客戶名單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最后,長期穩定的客戶名單,必然會大大增加甲公司的交易機會,減少甲公司的交易成本,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及穩定的經濟利益,具有價值性或實用性。因此客戶名單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針對朱某和乙公司是否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的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朱某實際接觸到了甲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但違反與甲公司的保密約定,向乙公司披露并使用了客戶信息,以此為乙公司開發客戶且實際與其中的一位客戶進行了交易,其行為不正當地搶占了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獲取的穩定客戶關系所帶來的競爭優勢,構成侵害甲公司的商業秘密;乙公司明知或應知朱某的上述違法行為,但仍然使用涉案經營信息,與甲公司開展直接競爭行為,以此獲利,亦構成侵害甲公司的商業秘密。

                故法院認為,朱某和乙公司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判決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使用原告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并賠償經濟損失。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條: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13條: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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