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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用工管理及其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2021.03.15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
             

            一、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訂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制定或者修改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形成方案和意見; 

            2、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制度、修改規章制度;

            3、使勞動者知悉規章制度內容,一是公示, 二是以各種方式告知勞動者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合理或者違法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協商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關于規章制度的規定,主要強調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用人單位在依法履行民主討論與平等協商的程序后,在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并且公示的情況下,即使協商不一致,規章制度也應對全體勞動者有法律約束力。 

             

            二、用人單位裁減人員需要遵守的程序?

            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 用人單位在停工停產期間,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

            答: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1、在事假期間的;

                  2、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

                  3、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的。

             

            五、在什么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七、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八、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扣減職工工資不構成克扣工資的行為?

            :1、國家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的行為不屬于無故克扣工資。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章的規定,下列費用用人單位依法扣減,不屬于克扣工資:工資或稅收、個人所得稅、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勞動者因履職過錯而進行的賠償不屬于無故克扣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3、 按照勞動合同的合法約定.將工資抵扣職工的其他支出不屬于無故克扣。勞動合同中約定扣減工資主要是兩種情況:1)扣除其應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食宿費、水電費等。2)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內容。

               4、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對違紀勞動者的經濟處罰。企業的規章制度可以規定對違紀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本條2、3、4原則上做到:每月扣減金額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及扣除后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經與職工協商,征得同意后減發工資行為。根據民法私權自治原則,勞動者有權對自己的權利作出處分,因而只要與職工協商達到減發工資的一致意見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應注意的是,協商一致后,用人單位必須征得勞可者本人書面同意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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